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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红场镇水美村至大輋路口绿化种植项目(项目编号:PZH024D053)竞争性磋商公告

  WM完美体育365广东平正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汕头市潮南区红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就汕头市潮南区红场镇水美村至大輋路口绿化种植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诚邀合格的响应供应商参加磋商,有关事项如下:

  1、项目内容:汕头市潮南区红场镇水美村至大輋路口绿化种植项目,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

  2、项目地点:潮南区红场镇水美村至大輋路口,具体地点详见磋商文件“第二部分 采购项目内容”。

  5、磋商控制价:本项目响应最高限价为人民币916,304.77元(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人民币27,762.40元),响应供应商须对本项目整体内容进行报价,不允许仅对项目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报价,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响应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① 响应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

  ② 响应供应商须提供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或基本户银行出具的近期资信证明(2024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单位只须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或基本户银行出具的近期资信证明)(本条可使用《汕头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进行承诺);

  ③ 响应供应商须提供近半年来任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本条可使用《汕头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进行承诺);

  ④ 响应供应商须在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最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记录,并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成立不足三年的单位只须提供成立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本条可使用《汕头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进行承诺)。

  2、响应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①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响应供应商应在《关于响应供应商资格的声明函》中如实做出承诺;

  ②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响应供应商应在《关于响应供应商资格的声明函》中如实做出承诺。

  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参与的响应供应商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等。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2015〕51号)有关要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依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所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响应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与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其信用记录,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响应供应商,代理机构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八、符合资格的响应供应商应当在2024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8月19日期间(每天9∶00至12∶00,14∶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广东平正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详细地址:汕头市高新区科技中路11号经发大厦A座三楼)获取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套,售后不退(如需电子文档,请自备U盘)。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若委托代理人领取磋商文件)。

  注:被授权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在获取磋商文件时必须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十、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8月23日下午15时00分(北京时间,提前30分钟接收响应文件)。

  十四、公告期限:2024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15日(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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